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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云起風生 于 2019-8-21 17:04 編輯
隨州論壇訊 (通訊員鄒廣、彭曉明、吳玫霖)因無理索要巨額賠償堵路,經(jīng)民警勸說無效后,在民警依法傳喚過程中踢打民警,致兩名民警受傷。近日,由隨縣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吳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案,在隨縣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法院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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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8-21 17:03 上傳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5月29日6時許,隨縣公安局小林派出所民警接到報警稱被告人吳某某在小林店居委會十一組河邊堵路,妨礙車輛通行。接警后,公安人員秦某某、劉某、周某某著警察制服駕駛警車趕到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吳某某在河邊的道路中間擺放四塊石頭、一個塑料袋、礦泉水瓶等物品,并坐在其中一塊石頭上攔住幾輛正常行駛的運砂車輛。民警詢問得知,吳某某為無理索要巨額賠償堵路,經(jīng)過民警、政府干部多方勸說,其始終坐在路中間不讓車輛通行。公安人員以吳某某涉嫌妨礙交通工具正常通行依法口頭傳喚其到公安機關接受詢問,吳某某拒不配合。秦某某向領導匯報獲批準后,決定強制傳喚吳某某到公安機關。
在強制傳喚過程中,吳某某用腳蹬踹秦某某腿部,用嘴將周某某左手、左膝蓋咬傷。隨后,公安人員合力將吳某某帶上警車并帶回公安機關接受詢問。途中,吳某某情緒激動,用手指掐周某某腿部,并朝劉某臉上吐痰。經(jīng)鑒定,秦某某左膝蓋軟組織損傷,其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周某某左手拇指及左膝蓋外傷并軟組織損傷,其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后,承辦檢察官經(jīng)審查認為該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且吳某某自愿認罪認罰,遂依法對該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并建議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吳某某在人民警察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過程中,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并致兩名警察輕微傷,擾亂公共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已構成妨害公務罪。鑒于吳某某具有坦白、認罪認罰、老年人犯罪等量刑情節(ji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吳某某在人民警察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過程中,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并致兩名警察輕微傷,擾亂公共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已構成妨害公務罪。鑒于吳某某具有坦白、認罪認罰、老年人犯罪等量刑情節(ji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檢察官提醒
配合人民警察執(zhí)行公務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暴力襲警不僅侵犯了警察的人身權,更破壞了法律秩序,損害了法治權威,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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