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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云起風生 于 2019-9-6 16:55 編輯
隨州論壇訊 (通訊員周子力)日前,曾都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該案經(jīng)一審判決后,原、被告雙方不服提起上訴,后經(jīng)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審判決生效后,被告及時履行了判決義務,使糾紛得到了妥善解決。
五保戶余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余某所在地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肇事司機高某承擔主要責任,事故死者余某承擔次要責任。肇事司機高某已墊付余某的搶救治療費用,并在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向五保戶侄兒侄女賠償死亡賠償金、安葬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共計16萬元。后原告高某訴至法院,要求其投保的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支公司依據(jù)保險合同賠償其墊付的保險金16萬元。
該案審理的爭議焦點在于五保戶余某的侄兒侄女是否具備主張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的主體資格,被告人保財險隨州公司是否應賠付原告高某已給付的賠償款16萬元。法院審理后認為,“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撫養(yǎng)義務的被撫養(yǎng)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蹲罡咴宏P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guī)定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該案死者余某系五保戶,沒有以上法律規(guī)定的近親屬;原告高某給付賠償款的對象系死者余某的侄子侄女,不是法律規(guī)定的近親屬。而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近親屬財產(chǎn)性損失給予的適當補償,精神撫慰金是對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導致的精神痛苦給予的適當補償,兩類賠償項目均依附于特定的人身關系。故原告高某只有在賠償給余某的近親屬的情況下,才有權向被告人保財險隨州公司主張追償。原告高某要求被告人保財險隨州公司支付其墊付的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另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余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無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明,原告高某支付余某的醫(y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請求被告人保財險隨州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shù)?,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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