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是從什么時候開始建立的?簽勞動合同后才算嗎? 公司沒跟我簽勞動合同,我該如何證明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第十條的規(guī)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guī)定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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